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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6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42號原 告 陳俊良被 告 凃泳濬

涂志賢

凃邱汝

賴慧燕

許朞喜林良富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應先繳納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原告應查報前於民國113年9月12日登記取得,各係以若干價格拍定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及坐落其上同段785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弄0號房屋;以上合稱系爭房地,權利範圍均為1/32)?並應檢附本院民事執行處核給之權利移轉證明書影本全部。

三、提出彰化縣○○市○○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之使用分區證明書。

四、提出前項地號土地之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上開土地共有人中有亡故者,亦應一併提出該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宜載明出生別順序、出生或(及)死亡日期),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務必按前揭繼承系統表之順序排放);暨提出向該管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資料(該被繼承人於民國103年6月1日後死亡者,得至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專區以「姓名+身分證字號」或「身分證字號」查詢後列印取代之)。並列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五、部分共有人登記迄今已逾40年,故請原告依上開資料,重為查實核對當事人資料。如有修改必要,則請一併修正民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提供繕本(含證物)。

六、查報並說明:⒈提出上開系爭785建號建物各樓層之平面位置圖;或是就建物

第一層樓繪製出入大門、房間及樓梯位置,就第二層樓以上標示共用樓梯位置。及說明有無增建部分?現有無人居住在內?⒉現行出入道路名稱(由建物門口通行至聯外道路,並另紙圖繪標示在地籍圖影本上,及提出現況道路照片為佐)。

⒊宜稍遠拍攝系爭土地及建物之現況彩色照片(需在圖片中標示出來),以利本院瞭解周邊情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