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45號原 告 凃志誠被 告 青石上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潘紫彤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先位聲明主張:被告於民國115年5月23日所召開115年度青石上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其中關於『修正本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表決權數門檻由3/4調降為1/2』之決議應予撤銷」,「備位聲明主張:確認被告於民國115年5月23日所召開115年度青石上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其中關於『修正本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表決權數門檻由3/4調降為1/2』之決議無效」,上開二者經濟目的同一,亦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均應各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擇一課徵即足。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