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5號原 告 張志誠訴訟代理人 盧志科律師被 告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事實上處分權人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事實上處分權人蘇○○王○○王○○李○○黃○○黃○○黃○○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2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雖已自行繳納新臺幣2萬2560元,惟未釋明及提出任何計算式,本院無從判斷是否已繳納足額裁判費。是請查報被告占用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面積約多少平方公尺(請先大略粗估)?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13年1月迄今異動索引(地號應含共有人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使用分區證明。
三、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000○0000○000○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114年1月迄今異動索引(建號含共有人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四、依上開資料及房屋稅籍資料(待本院通知),查報並補正被告姓名及地址後,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