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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6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56號原 告 賴語蓁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張濬騰

許靜慧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補提出法律扶助申請書、准予扶助證明書、資力審查詢問表等件資料。

二、補具狀聲請訴訟救助(見起訴狀第八點,迄未補正)。

三、提出被告二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被告張濬騰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日期:2026-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