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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6號原 告 楊瑞初

楊瑞德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學鏞律師被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540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78年1月迄今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僅系爭923地號需塗銷抵押權登記?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6-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