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64號原 告 陳曉莉訴訟代理人 蔡菘萍律師被 告 陳囿銓輔 助 人 彰化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王惠美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9萬2400元【計算式:(746地號面積1475㎡ × 115年度土地公告現值2400元/㎡ × 原告權利範圍1/2)+(782地號面積1602㎡ × 115年土地公告現值2400元/㎡ × 原告權利範圍1/2)=369萬2400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4790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及283建號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影本(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
三、查報並說明:⒈現行出入道路名稱(另紙圖繪標示在地籍圖影本上,並提出現況道路照片為佐)。
⒉以另紙地籍圖影本標示現況土地上各共有人分別占用位置(
含房屋、地上物或種植作物等),及對應之現況彩色照片(房屋部分,並應拍攝到清楚的門牌號碼)。⒊兩造間有否親屬關係?被告有否尚存之父母子女?並提出被告
之最新戶籍謄本(身分證Z000000000、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