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8號原 告 王美惠
蕭翔今蕭翔之蕭翔云共 同訴訟代理人 江彥儀律師被 告 劉子毅(即漢銘基督教醫院醫師)
張晏榕(即漢銘基督教醫院醫師)
療財團法人漢銘基督教醫院漢銘基督教醫院法定代理人 陳志輝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5萬8167元(445萬8167元+600萬元=1045萬81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25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