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05號原 告 蔡銘傑訴訟代理人 廖啓彣律師被 告 社團法人彰化縣埔鹽鄉廓子社區發展協會法定代理人 陳貽正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萬元【計算式:依原告起訴所陳被占用土地面積100㎡ × 115年度土地公告現值6300元/㎡=6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90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含共有人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查報「埔鹽鄉廓子社區活動中心」之遭占用建物門牌號碼。
四、提出土地被占用之現況彩色照片(非Google街景圖或航照圖,宜遠近、不同角度拍攝數張),並略加說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