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18號原 告 蕭淑春被 告 柯進謀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萬769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4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10萬元 1 利息 110萬元 113年12月10日 115年7月14日 (1+217/365) 5% 8萬7698.63元 小計 8萬7698.63元 合計 118萬76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