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21號原 告 阮氏清提訴訟代理人 陳家和被 告 許坤彰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袋地通行權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2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報原告土地(即800地號),因通行被告土地(即795地號),原告土地所可增價額為若干(需檢附相關證據資料)?依現行實務作法,具狀表示就此部分願意付費、聲請簡易鑑定(由不動產估價師鑑定)?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15年1月迄今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宜調整比例尺縮印在同一頁面,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
三、就原告主張通行範圍,請自系爭800→795地號土地之方向銜接至現行道路(查報南側道路名稱),依序拍攝現況彩色照片(並說明)。並以另紙地籍圖影本繪製通行之位置圖。
另原告主張通行路線障礙物(鐵皮浪板),請量測其長度、寛度及高度各約多少,並附照片。
四、文昌段24建號建物其正面寬度少公尺?又前之圍牆何人建造?圍牆大門寛度多少?圍牆大門鐵製門柵,何人得控制?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