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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6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23號原 告 御翔商行法定代理人 吳啓翎被 告 李香君

世間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紫淋被 告 隆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曉禎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300萬元,應徵裁判費3萬6600元;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等不得直接或間接使用、洩漏或處分如起訴狀附件之客戶名冊(含客戶姓名、聯絡方式、特殊需求、歷史報價等電磁紀錄),此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裁判費4500元。本件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萬1100元(3萬6600元+4500元=4萬1100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按「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營業秘密法第2條定有明文。是請原告詳細說明:

㈠起訴狀所附客戶名冊有否符合上開營業秘密之三個要件?㈡原告與被告間之商業合作模式為何?被告如何取得起訴狀所

附客戶名冊等相關資料?就起訴狀所附客戶名冊,似僅有客戶名稱及其地址,被告如何另知悉客戶之購買習慣、報價底線、特殊需求、信用情況.....?㈢原告與被告間有無簽立保密協議或競業禁止條款等約定?

三、又「訴狀(即起訴狀),應與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一併送達於被告。」,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定有明文。換言之,民事起訴狀之繕本應由法院送達被告,不得由當事人逕送他造(註:準備狀、答辯狀之繕本始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逕送他造)。是請原告補提供民事起訴狀繕本3份,及依上開說明,提出補正狀之正本1份、繕本3份(以上均需含證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