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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6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25號原 告 林來贊被 告 洪素雲(即黃文堂之繼承人)

黃文堂之其他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所繳裁判費原告自行負擔、不退還):

一、提出被繼承人「黃文堂(其妻為洪素雲,籍設彰化縣○○鄉○○村○○巷00號)」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現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向該管法院查詢黃文堂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資料(該被繼承人於民國103年6月1日後死亡者,得至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專區以「姓名+身分證字號」或「身分證字號」查詢後列印取代之)。並列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等人之姓名及地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