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3號原 告 張徽懼被 告 劉品豪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9萬145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扣除前已繳納3060元、5850元,尚應補繳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附表:
編號 原告起訴請求 訴訟標的價額 1 遷讓房屋 29萬3696元 2 返還土地 28萬3000元 3 給付8萬3407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8萬3407元 4 自114年7月16日起至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3萬6000元 3萬1355元 合計 69萬14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