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38號原 告 陳美姿被 告 陳冠璋(即陳瑞標之繼承人)
(現於海巡署中部分署第三岸巡邏隊部隊服役)
陳姵吟(即陳瑞標之繼承人)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阮氏紅華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5528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3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89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