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4號原 告 張莊萬來被 告 魏薪宇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查報「原證3編號6貨櫃屋2個」之價值約為多少元(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本院將依前揭「查報價額」,加計「聲明第1項:176萬9940元(面積491.65㎡ × 115年度土地公告現值3600元/㎡=176萬9940元)」、「聲明第3項:12萬7403元」、「聲明第4項:9710元(7000元+7000元÷31日×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月12日止計12日≒9710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得自行繳足第一審裁判費;或是嗣由本院另作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註:原告起訴日期為民國115年1月13日,不宜使用114年之資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