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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4號原 告 張莊萬來被 告 魏薪宇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共為新臺幣180萬2440元(貨櫃屋32500元+前裁定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267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裁判日期:2026-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