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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5號原 告 王進裕被 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楊國精

一、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萬432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77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註:若本件顯無理由,自請斟酌是否繳費?因繳費後,就不退還了)。

二、本件請求之法律依據(請求權基礎)為何?

三、補提供民事起訴狀繕本(含證物)1份。

四、補正書狀,請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之規定,應以電腦繕打(勿手寫)。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34萬2000元 1 利息 34萬2000元 101年6月13日 115年1月12日 (13+214/365) 5% 23萬2325.75元 小計 23萬2325.75元 合計 57萬4326元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裁判日期:2026-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