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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9號原 告 施萬寶被 告 謝水泉

謝聖達謝銘晉梁秀月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1萬2198元(詳見民事起訴狀第三段所載),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794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二、查報並說明:⒈土地現況(彩色近照,勿以Google街景圖取代)。上如有房

屋或地上物等,應逐個提出現況彩色照片,依序查報現有無人使用?如有,為何人所有或使用?現做何使用?及將約略坐落位置圖示在另紙地籍圖影本上。房屋部分則應一併查報門牌號碼。

⒉依原告所提分割方案,西側預留私設道路寬度?⒊將被告謝聖達、謝銘晉、梁秀月分在一起並維持共有,是否

得渠等同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