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04號原 告 謝孟珊訴訟代理人 洪珮菱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袋地通行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萬2033元,此有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在卷可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944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