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37號原 告 徐鴻欽訴訟代理人 葉日謙律師被 告 徐森宏
徐鴻章徐啓棧徐淮堆徐甲助徐川本徐光本徐如常徐炳輝徐德農陳韋樵(即徐進民之遺產管理人)
徐驪ㄦ即徐駿億即徐泄興
徐宏仁徐屏祥徐炳煌徐雪麗徐火烈徐葉麗華(即徐深見之繼承人)
徐權城(即徐深見之繼承人)
徐權鼎(即徐深見之繼承人)
徐淑娟(即徐深見之繼承人)
徐淑敏(即徐深見之繼承人)
徐淑鐘(即徐深見之繼承人)
徐屏(即徐倉集之繼承人)
陳秀玲(即徐倉集之繼承人)
徐禮鳳
徐吳秀鳳(兼徐萬益之繼承人)
徐海(兼徐萬益之繼承人)
徐惠綿(兼徐萬益之繼承人)
徐俊昇(兼徐萬益之繼承人)
徐源徐宏徐玉淵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律師複代理人 蔡昆宏律師被 告 徐明鋒
徐滄浪徐勝彰法定代理人即監 護 人 徐圓婷被 告 徐富彰
徐益彰張進吉張進益徐青森徐重文徐重堀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律師複代理人 蔡昆宏律師被 告 徐正道
徐烱晃
徐伯旭徐成業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律師複理人 蔡昆宏律師被 告 徐國材
徐聰閔徐超群徐景林
徐為政徐錦蒼
徐紹垣徐紹裘徐紹壁徐清鴻徐清進徐漢成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律師複代理人 蔡昆宏律師被 告 徐學啓
劉怡君徐如川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律師複代理人 蔡昆宏律師被 告 徐松暉
徐煥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律師複 代理人 蔡昆宏律師被 告 徐唯軒
徐三泰(兼徐啓亮之繼承人)
徐汝鍛徐滄淮林洋正張陳折洪西姿
林蓉締徐志豪徐少強鉅德開發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錢育毅被 告 徐湘怡
黃玉瑤徐國恩徐晨益
邱雅莉陳寶雲
江柏進徐鉛堯徐子程徐茂翔徐國強徐錦波徐南新徐佩樺徐世揚徐林金鍊(即徐啓亮之繼承人)
徐鐿庭(即徐啓亮之繼承人)
徐淑君劉美碧(兼徐鈞墩之繼承人)
徐雅芳(兼徐鈞墩之繼承人)
徐櫻容(兼徐鈞墩之繼承人)
徐平詠(兼徐鈞墩之繼承人)
徐櫻芮(兼徐鈞墩之繼承人)
謝毓庭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0萬3980元(見不動產鑑價報告書及115斗簡45卷第157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997元,扣除前已繳納4880元,尚應補繳1萬31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