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4號原 告 王錫智
王美智王鴻彬被 告 ANA SULISTIYANI (印尼籍、中文姓名: 亞妮)
利天人力資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阮子容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4萬7676元(172萬7676元+151萬元+151萬元=474萬76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707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提出王文雄(民國00年0月00日生)居住房屋之配置圖、當時居住房間之詳細照片;當時居住之人員(含家屬、本件被告亞妮)及居住房間位置?陳報王文雄未受看護前,有那些疾病?113.5.24~113.6.6為何至員榮就醫並住院?113.3.16~113.3.19為何至彰基就醫並住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