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9號原 告 洪金喨被 告 洪月慎
洪呆洪蹺洪文寬洪敏珠洪秀芳洪子甯洪語婕陳珮禎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萬2824元【計算式:(228地號面積1947㎡ × 115年度土地公告現值2700元/㎡ × 原告權利範圍212/1600)+(229地號面積940㎡ × 115年土地公告現值2700元/㎡ × 原告權利範圍212/1600)≒103萬2824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668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14年1月迄今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影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註:原告起訴日期為民國115年1月20日,不宜使用114年之資料。】
三、提出被繼承人「洪呆(前揭土地登記謄本所載地址為彰化縣○○鎮○○巷00號)」、「洪蹺(前揭土地登記謄本所載地址為彰化縣○○鄉○○巷0號)」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提出第二項地號土地之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上開土地共有人中有亡故者,亦應一併提出該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宜載明出生別順序、出生或(及)死亡日期),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務必按前揭繼承系統表之順序排放);暨提出向該管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資料(該被繼承人於民國103年6月1日後死亡者,得至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專區以「姓名+身分證字號」或「身分證字號」查詢後列印取代之)。並列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五、請原告依上開資料,重為查實核對當事人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等人姓名及地址後,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提供繕本(含證物)。
六、查報並說明:⒈土地現況(彩色近照,勿以Google街景圖取代)。上如有房
屋或地上物等,應逐個提出現況彩色照片,依序查報現有無人使用?如有,為何人所有或使用?現做何使用?及將約略坐落位置圖示在另紙地籍圖影本上。房屋部分則應一併查報門牌號碼。
⒉現行出入道路在西、南邊?(並提出現況道路照片為佐)、
北方是巷道?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