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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1號原 告 徐國連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90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兩造間於民國89年12月12日所簽「人生傷害保險附約」影本(需清晰、內容全部)。

三、查報自稱民國101年3月5日事故之詳細經過(地點?如何撞擊?有無急診?....),及當日就醫之病歷資料(非115年1月13日趙本政眼科診所出具診斷證明書)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裁判日期:202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