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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0號原 告 汎宇名揚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紫綺被 告 張龑燡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占有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事實經過部分,請具狀查報:①最初係「何人」於「何時」以「何方式」向原告下單「什麼貨物(具體寫出品項及數量,非籠統概稱保養品、生活用品)」?有無訂購單或報價單或客戶回傳確認單?②為何送貨地點不是在「彰化縣○○鄉○路巷00○弄00號(即麗馨有限公司之設址)」而是在「彰化縣○○鎮○○街000巷00號」?後者該址是麗馨有限公司之營業場所?③「原證1」所載「請司機提早電聯」,當日司機係撥打「何支電話號碼」予「何人」確認送貨時間?係「張云薰」以「0000000000」接聽的嗎?④「被告張龑燡」與「張云薰」「麗馨有限公司」間有何關係?⑤原告與麗馨有限公司間曾為幾次交易?日期時間?⑥原告就「原證2」發票,係「當面交付或是郵寄」予「何人或何址」?

二、補提供臺灣彰化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9943號不起訴處分書影本(需清晰、內容全部)1份。

三、先位聲明所稱「貨物」具體內容(商品名稱、數量及其單價)是什麼?(統一發票僅記載保養品、生活用品各一批,太抽象!無從判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返還占有物等
裁判日期:2026-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