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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2號原 告 邱勇仁被 告 武婷兒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712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同時,應提出兩造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向和潤公司借貸(分期付款)契約書、設定(車牌000-0000)動產擔保約定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65萬6496元 1 利息 65萬6496元 115年1月14日 115年1月20日 (7/365) 5% 629.52元 小計 629.52元 合計 65萬7126元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