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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47號原 告 陳楷沅訴訟代理人 梁徽志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張維玲訴訟代理人 陳建帆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聲請傳訊證人,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胡佩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亭竹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