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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88號原 告 廖堃佑債 務 人 阮偉勛被 告 (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萬7777元及其他應行補正事項,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以114補字第990號裁定命原告應於12日內補繳與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與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