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190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訴訟代理人 胡建越被 告 邱泰華即小人襪企業社
曾瑩真邱俊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8萬1,528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略以:㈠被告邱泰華即小人襪企業社於民國113年9月9日邀同被告曾瑩
真、邱俊堯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協助中小型事業疫後振興專案貸款契約書,並於同日以借據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並依照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計息及遲延利息(起訴時均為週年利率1.72%),約定借款期間自113年9月12日起至118年9月12日止,前12期按月付息,自第13期起每月為一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原告已依約於113年9月12日將上開借款交付被告收訖,再於114年3月21日簽訂「契據條款變更契約」,約定增加寬限期5個月。
㈡被告邱泰華即小人襪企業社於113年9月9日邀同被告曾瑩真、
邱俊堯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協助中小型事業疫後振興專案貸款契約書,並於同日以借據向原告借款300萬元,並依照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0.5%計息及遲延利息(起訴時均為週年利率2.22%),約定借款期間自113年9月12日起至118年9月12日止,前12期按月付息,自第13期起每月為一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原告已依約於113年9月12日將上開借款交付被告收訖,再於114年3月21日簽訂「契據條款變更契約」,約定增加寬限期5個月。㈢被告邱泰華即小人襪企業社於113年9月9日邀同被告曾瑩真、
邱俊堯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300萬元,並簽訂借據,依照本行1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085%計息及遲延利息(起訴時均為週年利率2.8%),約定借款期間自113年9月12日起至118年9月12日止,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原告已依約於113年9月12日將上開借款交付被告收訖,再於114年3月21日簽訂「契據條款變更契約」,約定增加寬限期1年。㈣前揭專案貸款契約書、借據並約定,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
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另授信約定書又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或清償本金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然被告僅繳款至114年9月12日,經原告電話催繳及寄送催告書均未獲回應,依授信約定書約定全部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為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即明。本件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已據其提出協助中小型事業疫後振興專案貸款契約書、借據、契據條款變更契約、授信約定書、撥還款明細查詢單、催告函、戶籍謄本、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商業登記基本資料、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等為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被告邱泰華即小人襪企業社於前揭欠款因未依約繳納視為全部到期後,依前開規定,自應負擔返還借款之責任,被告曾瑩真、邱俊堯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與邱泰華即小人襪企業社就前揭債務負連帶給付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81,528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載。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廖春慧附表:(民國;新臺幣/元)編號 請求金額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 年息 起迄日 計算方式 1 1,000,000元 自114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1.72% 自114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3,000,000元 自114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114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3. 2,765,709元 自114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2.8% 自114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