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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9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建築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林錦財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股份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07,410元,應徵收裁判費26,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敘明上訴理由,上訴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裁判案由:返還股份等
裁判日期:2026-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