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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22 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122號原 告 柯文得被 告 紀竣元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1462號加重詐欺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附民字第1231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5萬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6萬5,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5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於民國114年4月23日前某時許,加入由成年人士組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雪山」等人所屬3人以上、具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擔任取贓款之角色。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先於114年1月18日在臉書佯稱可投資獲利,致伊與暱稱「陳慧喻」連繫後,下載「長揚max」APP投資,惟因「陳慧喻」表示需支付新臺幣(下同)65萬元始得出金,致伊陷於錯誤,與本案詐欺集團約定在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花海門市(下稱統一超商花海門市)交付款項。嗣於114年4月23日上午11時許,被告依本案詐欺集團指示,持印有「長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工作證,至統一超商花海門市,向伊收取65萬元現金,並交付偽造之「長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理財存款憑據1紙,導致伊受有金錢損失65萬元。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損害賠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抗辯略以:伊於114年4月23日依長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指示,在統一超商花海門市向原告拿取款項65萬元,取款後在彰化縣大村鄉的宮廟,將錢交給年約30幾歲、全身刺青之本案詐欺集團不詳姓名之第二線人員,故伊實際上並無取得款項,亦未獲利等語。

四、本院之判斷: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後段、第27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上開主張事實,經核與本院職權調取被告所涉刑事案件即臺灣彰化地方114年度訴字第1462號刑事電子卷宗相符;且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亦自承其有至統一超商花海門市向原告收取65萬元之事實,堪認原告前開主張,應係真實可採。是原告主張被告有上開侵權行為,致其受有損害,應賠償其損失65萬元,核屬有據。至於被告抗辯其未實際獲利等等,惟被告有為上開侵權行為致原告受有損害,已經本院認定如上,被告即不因未獲利,而解免其賠償責任。

㈡按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民法第213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係指如金錢被侵奪者,回復原狀即應給付金錢者而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751號民事判決參照)。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依民法第213條第2項規定,原告固得請求自損害發生時起之利息,惟原告僅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之利息,自無不可。則原告以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催告被告履行,上開書狀繕本於114年11月3日送達被告,有被告當庭簽收為憑(114年度附民字第1231號卷第3頁),被告迄未給付,是原告併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亦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65萬元及自114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陳明願供擔保准宣告假執行,經核被告就本件侵權行為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訴字第1462號判決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核屬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54條第2項規定之詐欺犯罪被害人,是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3項準用第2項規定,酌定其擔保金而予准許,併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被告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於本件審理中亦未生其他訴訟費用,爰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玉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康綠株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