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34號原 告 陳威甫被 告 總揚營建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耕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檢附律師函格式,未記載訴之聲明、原因事實等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以114年度補字第998號裁定命原告應於十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2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不符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