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35號原 告 總揚營建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耕作被 告 陳霈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以114年度補字第999號裁定命原告應於10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