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375號原 告 郭東興
指定送達處所:臺中市○○區○○路0 段00巷00號被 告 段瑞蘭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1,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舜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