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378號聲 請 人 蘇聖元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5年度訴字第378號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訴訟參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訟參加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前於民國115年5月8日具狀聲請就原告賴秋吉與被告李香芬等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378號)參加訴訟,惟未繳納裁判費1,000元。爰依前揭法律規定,命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訟參加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嘉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原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