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337號原 告 打鳥特攻企業社即陳孟輝被 告 松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錦詮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48萬31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233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