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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441 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441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訴訟代理人 胡建越被 告 社忠企業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邱泰元被 告 胡榳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7萬8,729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69萬7,003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4萬3,737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社忠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社忠公司)邀同被告邱泰元、胡榳芸為連帶保證人,分別向原告借款如下金額:㈠於民國112年8月30日與原告簽訂協助中小型事業疫後振興專

案貸款契約書,並於同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並依照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計息及遲延利息(起訴時為週年利率1.72%),約定借款期間自112年9月6日起至117年9月6日止,前12期按月付息,自第13期起每月為一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原告已依約於112年9月6日將上開借款交付被告收訖,再於114年4月2日簽訂「契據條款變更契約」,約定增加寬限期11個月,截至目前借款尚欠本金87萬8,729元及利息、違約金未償還。

㈡於112年8月30日與原告簽訂協助中小型事業疫後振興專案貸

款契約書,並於同日向原告借款300萬元,並依照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週年利率0.5%計息及遲延利息(即1.72%+0.5%=2.22%),約定借款期間自112年9月6日起至117年9月6日止,前12期按月付息,自第13期起每月為一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原告已依約於112年9月6日將上開借款交付被告收訖,再於114年4月2日簽訂「契據條款變更契約」,約定增加寬限期12個月,截至目前借款尚欠本金269萬7,003元及利息、違約金未償還。

㈢前揭專案貸款契約書並約定,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按借款

總餘額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另授信約定書又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或清償本金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然被告僅繳款至114年12月6日,經原告電話催繳及寄送催告書均未獲回應,依授信約定書約定全部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三、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即明。本件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已據其提出協助中小型事業疫後振興專案貸款契約書、契據條款變更契約、授信約定書、撥還款明細查詢單、催告函、戶籍謄本、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商業登記基本資料、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等為證(見卷第19、23、25、27至54、57、59、61頁),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社忠公司於前揭欠款因未依約繳納視為全部到期後,依前開規定,自應負擔返還借款之責任,邱泰元、胡榳芸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與社忠公司就前揭債務負連帶給付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4萬3,737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爰確定如主文第3項所載。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91條第3項。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嘉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原嘉附表:(民國;新臺幣/元)編號 請求金額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 週年利率 起迄日 計算方式 1 878,729元 自114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1.72% 自115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2,697,003元 自114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114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