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45號原 告 壹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A02原 告 A01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崇賓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A03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即裁定駁回其訴:
一、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8萬399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7963元,扣除原告已繳5萬6703元,尚應補繳3萬1260元。
二、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完整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包含土地標示部、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下稱系爭土地)。如其上有建物,並提出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部共有人、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不可遮蔽)。
三、請提出系爭土地全體共有人、抵押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上開共有人或繼承人為未成年人,並應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如有共有人死亡之情形:㈠請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宜載明出生別順序、出生
及死亡日期)、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提出向戶籍所在地法院家事法庭查詢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資料(該被繼承人於民國103年6月1日後死亡者,可自行於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專區查詢後列印取代之)。
㈡共有人於起訴前死亡,請撤回死亡之共有人,並追加未拋棄繼承之繼承人為被告。
㈢共有人於起訴後死亡,請以書狀聲明由其繼承人承受本件訴訟,並按繼承人數提出書狀繕本,由本院送達其繼承人。
㈣倘繼承人尚未就上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另應追加由其繼承
人辦理繼承登記之訴之聲明。
五、請依上開查詢結果:㈠自行核對共有人、繼承人、抵押權人或被告之年籍(姓名、
地址、身分證字號、是否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等)或應有部分等情形有無變更或應注意事項。如有此情形或年籍與起訴狀不同,應於書狀上特別註明,以利本院維護正確資料;原告並應自行維護正確年籍,以利之後自行寄送繕本給對造。
㈡系爭土地如有設定抵押權,請陳報是否依民法第824條之1第2
項規定,具狀向抵押權人告知訴訟(請在書狀記載),並提出繕本由本院通知抵押權人。日後其餘書狀繕本請自行寄送抵押權人。
㈢補正全部被告(或法定代理人、抵押權人)姓名、地址,並
說明下列六、七事項後,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並按被告、抵押權人之人數提出繕本(需附證物,戶籍謄本無庸提出繕本)。
六、製作系爭土地之共有人姓名、應有部分附表。
七、說明系爭土地使用現況,繪製現場簡圖(房屋、道路等情形),並提出現場照片(需標明各相片內容):
㈠有無分割協議?有無分管契約?有無依法不能分割之情形?㈡鄰近聯外道路及通行狀況(含道路名稱、寬度、位置)。
㈢土地上如有房屋者,有無辦理保存登記?該等房屋坐落位置
?門牌?構造材質?層次?建築年代?所有人或使用人有無保留之意願?㈣土地現由何人以何方式(如建屋、耕作)使用?㈤土地共有人間之關係?㈥系爭土地四周相鄰之土地有無為本件共有人所有者?及鄰地
使用狀況?相鄰土地如有為本件共有人所有者,請提出其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含全部共有人姓名)。
八、如有其他需本院命補正或函查事項,一併陳報本院,待資料齊全後,本院再通知提出補正後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胡佩芬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亭竹附表:
編號 不動產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 原告權利範圍 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彰化縣○○鎮○○000地號土地 194 4700 壹發建設有限公司 17225分之3344 17萬7014元 2 彰化縣○○鎮○○000地號土地 601 4700 3100分之426 38萬8168元 3 彰化縣○○鎮○○000地號土地 2506 4700 34450分之8308 284萬444元 4 彰化縣○○鎮○○000地號土地 641 4700 34450分之8308 72萬6546元 5 彰化縣○○鎮○○000地號土地 245 4700 3分之2 76萬7667元 6 彰化縣○○鎮○○000地號土地 2506 4700 A01 10335分之238 27萬1235元 7 彰化縣○○鎮○○000地號土地 641 4700 34450分之4297 37萬5779元 8 彰化縣○○鎮○○000地號土地 1097 1800 2470分之1510 120萬7144元 9 彰化縣○○鎮○○000地號土地 525 1800 3分之2 63萬元 總計 738萬399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