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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465 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465號原 告 謝忠良被 告 陳廷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壹、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0萬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貳、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參、本判決原告以新臺幣11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自民國(下同)114年2月間,加入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犯罪組織,擔任面交取款車手。嗣被告與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太陽」等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成員在社群網站Facebook上刊登投資廣告,嗣原告於113年12月31日瀏覽該廣告後並點擊連結,加入通訊軟體LINE群組「博學多思」,該群組內之詐欺集團成員向原告佯稱:可面交現金後為儲值,在巨富達APP上為股票投資之操作並獲利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而與LINE暱稱「保勝營業員」、「保勝營業員No.3」約定好面交現金。嗣「太陽」指示被告於114年3月4日9時許,至原告住處,被告持「太陽」所傳送並自行列印之偽造「保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及偽造工作證(其上姓名:王葳駿)等向原告收受新臺幣(下同)110萬元,再依指示將款項交給詐欺集團成員。嗣因原告發覺遭詐欺,報警處理。

二、被告上開行為,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628號(下稱系爭刑案)刑事判決判處有罪在案。原告因被告上開行為受有損害110萬元,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貳、被告抗辯:其擔任車手每單僅獲取1,500元之報酬,而本次向原告收取110萬元款項部分,並未取得任何報酬等語。

參、本院判斷: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所謂共同侵權行為,係指數人共同不法對於同一之損害,與以條件或原因之行為。加害人於共同侵害權利之目的範圍內,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而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目的者,仍不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2479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被告於刑事程序中承認犯罪,及原告於警詢中證述明確,並經本院調閱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628號刑事電子卷證核閱無誤,且有該案刑事判決書附卷可參,被告對刑事卷證內容並不爭執,辯稱每單僅獲取1,500元報酬,經本院審酌另案卷宗,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以,本件被告加入詐欺集團,基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罪之故意,致原告受有前開110萬元之損失,是依前開規定,被告與詐騙集團之成員為共同侵權行為人,對於原告所受之上開財產損害,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110萬元,洵屬有據。

二、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本件原告請求之損害賠償,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且未約定利率,故原告請求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被告自115年4月30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亦屬有據。

三、綜上所述,原告依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10萬元,及自115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合於法律規定,爰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3項準用第2項規定,酌定其擔保金而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言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涵萱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