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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47 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47號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訴訟代理人 陳敬文被 告 鴻瀚興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施春木被 告 陳麗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070,256元,及如附表二所示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減縮部分外)新臺幣25,953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第256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128,299元,及如附表一所示利息、違約金(本院卷第9至11頁),嗣於審理時,變更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070,256元,及如附表二所示利息、違約金(本院卷第82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上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鴻瀚興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鴻瀚興公司)邀被告施春木、陳麗芳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⑴民國111年3月24日向原告借款300萬元,借款期間自111年3月25日起至115年3月25日止,利息依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4.21%機動計息(目前為年利率5.93%),由原告撥款60萬元、240萬元至帳戶,後以增補借據延長至118年3月25日到期。⑵112年2月13向原告借款500萬元,借款期間自112年2月20日起至116年2月20日止,利息依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3.53%機動計息(目前為年利率5.25%),由原告分別撥款150萬元、350萬元至帳戶,後以增補借據延長至119年2月20日到期。

鴻瀚興公司於借款時,與原告約定按月繳納本息,如該公司使用票據有退票未經註銷或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除喪失期限利益外,並按上開利率計息,及逾期在6個月以内部分,按上開利率10%計算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嗣鴻瀚興公司於114年10月31日起陸續有使用票據遭退票未經註銷,並於同年11月14日經票據交換公告拒絕往來,依個別商議條款第1條第4款及約定書第5條第2款之約定,二筆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因鴻瀚興公司尚積欠原告本金共2,070,25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變更後之聲明。

四、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即明。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書、個別商議條款、增補借據、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戶明細表、簡易資料查詢、交易明細查詢及放款利率查詢等件影本為證(本院卷第13至49、69至75頁),核與其主張相符,又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後,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就上開情事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本文規定,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可認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借款契約、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並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儀潔附表一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利率 1 276,458元 自114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5.93% 自114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之利率20%計算。 2 69,117元 自114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5.93% 自114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之利率20%計算。 3 1,247,913元 自114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5.25% 自114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之利率20%計算。 4 534,811元 自114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5.25% 自114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之利率20%計算。 合計 2,128,299元附表二編號 本金(新台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利率 1 230,023元 自114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5.93% 自115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之利率20%計算。 2 57,509元 自114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5.93% 自115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之利率20%計算。 3 1,247,913元 自114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5.25% 自114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之利率20%計算。 4 534,811元 自114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5.25% 自114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之利率20%計算。 合計 2,070,256元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