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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4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438號上訴人 即被 告 許哲瑋被上訴人即原 告 邱宏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6日本院115年度訴字第43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800元,該裁定已於115年7月14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上訴人逾期迄今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玉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康綠株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