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558號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訴訟代理人 陳敬文被 告 順一通訊有限公司兼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高啓順被 告 高宇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順一通訊有限公司、高啓順、高宇繁等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251,733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86,442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順一通訊有限公司、高啓順、高宇繁等人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委任訴訟代理人到庭陳述,且核無同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略以:緣被告順一通訊有限公司(下稱順一公司)於民國112年8月21日邀同被告高啓順、高宇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並約定借款期間自112年8月24日起至115年8月24日止,還款方式以1個月為1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依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0.5%機動計息;又於113年5月24日向原告借款200萬元,借款期間自113年5月27日起至115年5月27日止,還款方式以1個月為1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依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1.83%機動計息;再於114年5月27日向原告借款100萬元,借款期間自自114年6月3日起至116年6月3日止,還款方式以1個月為1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依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1.83%機動計息。
嗣於114年11月10日兩造就前開借款契約簽訂增補條款,約定自截息日起寬限6個月,每月固定還本15,000元並按月繳息,寬限期滿後,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復於114年5月27日向原告申辦授信額度200萬元循環動用,還款方式以1個月為1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依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1.68%機動計息,已動用借款額度200萬元;及申辦授信額度300萬元循環動用,還款方式以1個月為1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依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
2.00%機動計息,已動用借款額度300萬元。前開借款及授信契約均有約定若有一期未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除應返還全部本金及按約定利率支付遲延利息外,須另加計以自本金到期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付之違約金(詳如附表二)。詎被告順一公司就前開債務自115年2月3日起未依約繳息還款,依借據暨約定書第5條第6款、授信契約書授信共通條款第6條第6款之約定,喪失期限利益,應一次清償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並應賠償違約金,而被告高啓順、高宇繁為連帶保證人,應同負清償責任。則以被告順一公司尚積欠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及利息、違約金等債務尚未清償,為此,爰依借款契約及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債務等語。並聲明:如主文。
二、被告順一公司、高啓順、高宇繁等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4條、第478條及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條定有明文。又連帶保證,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此觀民法第272條第1項文義自明。又按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自認,係不負舉證責任之當事人一造,就負舉證責任之他造主張之不利於己事實,在訴訟上予以承認或不爭執而言。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亦有明定。
㈡原告就其主張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增
補借據、授信契約書、動用額度申請書、簡易資料查詢單、交易明細查詢單、臺幣放款利率查詢單等件為證,並經本院核對原本無訛。而被告等人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供本院審酌,依上開規定應視同自認,堪信屬實。則被告順一公司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按期還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債務本金7,251,733元未清償,自應負債務清償責任。又系爭借款契約另約定各按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1.83%、0.50%、1.68%、2.00%機動計息,及按前開利率、逾期月數計付違約金,故原告一併請求被告順一公司給付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亦無不合。復以被告高啓順、高宇繁等人就前開債務為順一公司擔任連帶保證人,依上揭規定及說明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主張依借貸契約、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人連帶清償如訴之聲明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順一公司、高啓順、高宇繁等人連帶給付7,251,733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86,44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馨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卓千鈴附表一編 號 借款本金餘額 (新臺幣元) 利 息 違約金 利 率 (年息%) 利息計算 期 間 違約金之計算期間及利率 1 803,845元 (放款帳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號) 3.55% 自115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5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之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份按左開利率之20%計算。 2 766,665元 (放款帳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 3.55% 自115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5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之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份按左開利率之20%計算。 3 681,223元 (放款帳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 2.22% 自115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5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之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份按左開利率之20%計算。 4 1,000,000元 (放款帳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 3.40% 自115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5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之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份按左開利率之20%計算。 5 1,000,000元 (放款帳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 3.40% 自115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5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之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份按左開利率之20%計算。 6 1,000,000元 (放款帳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 3.72% 自115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5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之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份按左開利率之20%計算。 7 1,000,000元 (放款帳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 3.72% 自115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5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之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份按左開利率之20%計算。 8 1,000,000元 (放款帳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 3.72% 自115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5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之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份按左開利率之20%計算。 合計 7,251,733元附表二編 號 締約時間 借款金額 放款帳號 借款期間 約定內容 1 114年5月27日 (借款契約) 100萬元 000000000000號、 000000000000號 自114年6月3日起至116年6月3日止 ⒈還款方式以1個月為1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依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1.83%機動計息。並約定違約條款,若有一期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須一次清償及賠償違約金。 ⒉嗣於114年11月10日簽訂增補條款,約定自截息日起寬限6個月,每月固定還本15000元並按月繳息,寬限期滿後,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若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2 113年5月24日 (借款契約) 200萬元 000000000000號、 000000000000號 自113年5月27日起至115年5月27日止 ⒈還款方式以1個月為1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依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1.83%機動計息。並約定違約條款,若有一期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須一次清償及賠償違約金。 ⒉嗣於114年11月10日簽訂增補條款,約定自截息日起寬限6個月,每月固定還本15000元並按月繳息,寬限期滿後,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若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3 112年8月21日(借款契約) 200萬元 000000000000號、 000000000000號 自112年8月24日起至115年8月24日止 ⒈還款方式以1個月為1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依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0.5%機動計息。並約定違約條款,若有一期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須一次清償及賠償違約金。 ⒉嗣於114年11月10日簽訂增補條款,約定自截息日起寬限6個月,按月繳息,寬限期滿後,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若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4 114年5月27日 (授信額度200萬元循環動用) 100萬元 000000000000號、 000000000000號 自114年6月19日起至115年6月19日止 還款方式以1個月為1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依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1.68%機動計息,並約定違約條款,若有一期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須一次清償及賠償違約金。 5 100萬元 000000000000號、 000000000000號 自114年6月18日起至115年6月18日止 6 114年5月27日 (授信額度300萬元循環動用) 100萬元 000000000000號、 000000000000號 自114年6月19日起至115年6月19日止 還款方式以1個月為1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依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2.00%機動計息。並約定違約條款,若有一期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須一次清償及賠償違約金。 7 100萬元 000000000000號、 000000000000號 自114年6月18日起至115年6月18日止 8 100萬元 000000000000號、 000000000000號 自114年4月30日起至115年4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