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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5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568號原 告 張文琪訴訟代理人 陳隆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間張坤擇等人之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下列第二項,即駁回原告之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資料全無遮隱),及系爭土地之使用分區證明書。

二、以上開資料核對共有人,請查明共有人是否贅列張倉正?被告是否漏列張駿家?如發現有當事人不適格情形,請依本件案號,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繕本。

三、是否對抵押權人告知訴訟?書狀表明抵押權人(姓名及地址。公司及法定代理人姓名與地址)為受告知人,並提出繕本。

四、提出現場簡圖,表示地上建物坐落位置及所有人或使用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春慧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