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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6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667號原 告 陳世龍被 告 戴振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115年司促字第2504號),嗣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5日以115年補字第331號裁定命原告應於十日內補繳足裁判費(已扣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1萬3870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5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