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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6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677號被 告即反訴原告 神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文忠原 告即反訴被告 碩泰金屬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錫泰訴訟代理人 劉智偉律師複代理人 駱晁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萬9,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胡佩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亭竹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