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612號原 告 謝全福訴訟代理人 謝芳燕被 告 陳思如
楊雅婷彰化縣馨福長幼服務協會附設彰化縣私立友善居家
長照機構法定代理人 洪秀雲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先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77萬4,588元,嗣於民國115年10月15日具狀擴張及減縮後請求金額為457萬1,488元、457萬1,488元,是本件擴張及減縮後訴訟標的價額為914萬2,9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8,55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2萬2,326元,尚應補繳8萬6,229元。
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5年度救字第45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胡佩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亭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