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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62號原 告 莊宥溱

泰熙爾汗(Tahir Muhammad)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楚昀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完整起訴狀(含完整被告姓名、地址)到院,並依照人數提出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為提起訴訟所必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列被告姓名、地址,前經本院函請原告閱卷後於115年1月30日前補正完整起訴狀到院,並依照人數提出繕本,迄今均未補正。依上揭說明,因相關欠缺部分可以補正,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起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宗豪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