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780號原 告 陳秀娥被 告 周正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505號),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41,800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638,109元,嗣縮減為1,541,800元(卷第173頁),核原告所為,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上開規定,於程序上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引用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959號刑事判決,主張被告於民國114年3月底、4月初某日,加入身分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承翰」、「TONY陳」等人所組成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犯罪組織,而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成員「Angela」於113年7月間某日,向原告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並轉介原告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超速幣商(後改為『BitNova星鏈幣商』)」聯繫,佯稱可下載虛擬錢包APP「imToken」,至DeepGTP交易平台購買虛擬貨幣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陸續交付款項予取款車手,其中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交付款項予被告,再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將虛擬貨幣USDT轉至原告之電子錢包地址後,再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將USDT轉至詐欺集團所有之電子錢包地址。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前開損害,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我同意原告的請求,但目前無法給付等語。
三、法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LINE通訊內容、帳戶封面及交
易明細,暨卷內兩造警詢筆錄及現場照片為證,並經被告當庭自認,是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且被告因向原告收取詐欺款項,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959號刑事案件參酌,應堪認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對於被害人所受損害之所以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係因數人之行為共同構成違法行為之原因或條件,因而發生同一損害,具有行為關連共同性之故,故加害人於共同侵害權利之目的範圍內,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而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目的,仍不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查被告在本案詐欺集團擔任車手之角色,與本案詐欺集團其餘成員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自應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就原告所受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原告依侵權行為訴請被告賠償1,541,800元,自屬有據。
㈢又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被告應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又本件經原告起訴而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於115年1月5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可憑(附民卷第11頁),是被告迄未給付,當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541,800元,自該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5年1月6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要屬有據。
四、本件判決基礎之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五、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合議庭裁定移送民事庭之事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亦無其他訴訟費用支出,本件無應確定訴訟費用額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玉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惠卿附表:
編號 交付財物之時間、地點 交付之財物(新臺幣) 購買之USDT數量 USDT轉至詐欺集團電子錢包地址之時間 1 114年4月7日14時1分許在彰化縣○○市○○路000號彰化基督教醫院中華路院區之對面停車場。 54萬8,500元現金 1萬6,250顆USDT 114年4月7日14時9分許 2 114年4月14日11時許在彰化縣○○鄉○○路0段0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彰縣沿海店。 99萬3,300元現金 3萬顆USDT 114年4月14日11時23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