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703號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黃奕琳
陳宛紀石育如上 訴 人即 原 告 柯婷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8月26日本院115年度訴字第70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均未據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26,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2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玉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康綠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