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724號原 告 楊錫基被 告 楊金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土地買賣價金新台幣185萬元,但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萬3145元及其他應行補正事項。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5日以115年補字第345號裁定命原告應於十日內補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及補正其他事項。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5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其他事項,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