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849號原 告 蕭文興上列原告與被告蕭銀漢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後列第三、四項,即駁回原告之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資料全無遮隱)及使用分區證明書。
二、提出現場照片(須標明照片內容及拍攝角度)並繪製土地簡圖,簡圖應包含下列事項:
㈠鄰近聯外道路(含道路名稱、寬度、位置)。
㈡土地使用現況。
㈢如有地上建物,請標示其位置,並表列有無辦理保存登記、
所有權人、現使用人、門牌號碼、構造及材質、樓層、建築年代,並提出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提出系爭土地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其中如有共有人已死亡,應提出該共有人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繼承系統表,並陳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選任或裁定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證明文件(原告應自行向其死亡時戶籍所在法院查詢或逕向司法院官網查詢,並提出查詢所得資料以為佐證),並追加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如其繼承人中有已死亡者,亦應提出該死亡者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原告應自行確認本件當事人能力及當事人適格是否齊備,並於期限內補正。
四、前項補正後,原告並應重新提出起訴(更正)狀,記載正確之被告姓名、住所(被告人數5人以上時請按謄本登記次序給予編號如被告①、被告②,以利查找核對)及正確訴之聲明等必要事項,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利送達。
五、如逾期未補正前揭三、四項,本院將以當事人不適格為由,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馨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卓千鈴